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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电动车管理 质量超40kg即超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5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数:1009
核心提示:为确保居民出行安全,保障道安全畅通,减少各类交通事故发生,山东肥城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四部门近日联合下
 为确保居民出行安全,保障道安全畅通,减少各类交通事故发生,山东肥城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电动车管理工作。

  《通告》指出,凡符合“最大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超过48伏、不具备骑行功能、不具有超速断电装置”标准的二、三、四轮电动车均为“超标电动车”,依法纳入机动车管理。凡低于以上标准的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凡符合机动车管理标准的二、三、四轮电动车,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未登记挂牌的不得上路行驶。

  《通告》要求,驾驶符合机动车管理标准的二、三、四轮“超标电动车”,必须依法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车必须持有E证或F证,驾驶三轮电动车必须持有D证,驾驶四轮电动车必须持有C1证),如国家出台新的电动车技术标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禁止私自改装电动车,禁止加装遮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禁止各经营单位违法销售未列入国家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电动四轮车,违反规定的工商机关将予以查处。

  《通告》指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各类电动车存在的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违法载人、闯灯越线、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违反本通告规定,且拒绝、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肥城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要首选在国家标准范围内的,并认真辨别是否为“超标电动车”。一看外观。外观豪华、体积较大、重量超标,类似轻便摩托车,且没有脚踏功能;二试车速。试骑一下,凡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即可判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关键词: 山东 电动车 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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