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的颁布,凝聚了政府、行业与公众的最大共识。以下是输配电小编整理近日多个省份出台政策的解读:
山西: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通知
备案管理:减少审批环节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设区的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自有车库:无需办理“三证”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电网接入: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充电设施应单独分表计量,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建设企业:安全记录较好
找谁来安装充电设施?看清楚这几个条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
物业公司:及时提供电源位置等
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安全保障:查处私拉电线等行为
设区的市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和配套电网设施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政府补贴:按类型和能力补贴
对所有充电设施,设区的市政府均应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资金中筹措,按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
经营企业:收取两项费用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充换电站: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山西省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当地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湖南: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
《办法》不仅将进一步规范本省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更将为企业建桩扫清障碍,促进湖南省建桩提速提质。
《办法》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为目的,主要从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服务、监督与管理层面上作了详细规定,并将充电设施分为自用充、专用、公用和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四种类型。
《办法》首先规定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要有一定的准入资质,比如运营企业要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也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办法》不仅明确要求电网企业支持充电桩建设、运营,还规定了时效性,且不许转嫁成本。比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的配套接网工程,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建设周期分别不超过10个、60个工作日;对于电网接入受限项目,电网受限设备的整改时限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分别在10个、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电网企业的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而是经核准后全额纳入自己的有效资产。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及时根据最新的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按照规定向发改(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配合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省发改委核定。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办法》不仅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还为建设单位扫清了不少障碍。”业内人士表示,之前充电桩建设企业经常遇到电容不足的难题,申请扩容不仅程序复杂,时效性也不高,有明文规定后,这方面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陕西: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陕西省政府网站近日全文公布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住宅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据统计,目前陕西省约有新能源车2万余辆,充电站110多座,充电桩1万多个,无法满足新能源车主的需求。《暂行办法》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物业管理方或电力部门协商落实接入条件后即可建设。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制定。
上海: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近日,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规定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交通枢纽和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10%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务楼宇、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5%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改造增建充电设施的加油站,到2020年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建交、直流桩)。
江西: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影响车辆进出的前提下,鼓励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建充电设施。允许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
充电设施运营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服务进行全过程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
(四)应定期对充电设施的检修、试验和维护,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六)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七)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设施进行相应升级改造。
广西:广西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争取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经自治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需具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充电桩规模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五)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违规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六)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充电交易收费接口需统一,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市民卡、公交卡、支付宝、微信等。
第十五条充电设备需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待广西销售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福建: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牵头部门,详细说明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建设的数量要求和范围要求以及具体政策方面包括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等,并提到了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充电设施的具体细则。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申报流程如下:
(一)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五)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四川
《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示,这意味着四川省将首次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解读,该办法主要有两大突破:一是对新建住宅强制要求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二是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首次设置“高门槛”。
该办法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已建住宅小区、园区、公共停车场需增设充电设施,力争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5%。
新建住宅强制要求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执行起来是否有难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人介绍,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是房地产开发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之前他们新建的商业及住宅项目已经配建或预留了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条件,并且投入成本不算太高,“执行难度并不大。”
根据办法,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并需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备案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运营服务商。该条件在业内被称为“高门槛”。电桩创始人先越表示,“高门槛”的设置将使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行业更加规范,大型企业普遍能够达标,处于创业期的中小型企业则倍感压力。一位充电设施小企业负责人表示,“达标需要投入高成本,且短期内收益甚微,中小企业或因此退出市场竞争。”
该办法明确提出将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满足补贴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的资金补贴;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支持办法;鼓励各市(州)制订相应的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此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允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之后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甘肃
为加快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省财政、科技、工信、发改等四部门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市(州)政府的综合奖补。包括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可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其他升级专项资金,按其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助。
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数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越多,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50%进行配套。
奖补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江苏
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的5大条件:运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0 万元;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需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 个。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深圳
近日,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对核查机构资质的要求,除了需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核查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外,还要求具备五大核查能力,比如通过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考核、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现场核查工作应具备独立完成的能力等。
所谓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顾名思义就是对新能源汽车充电产品及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验的机构。今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领域的补贴政策已由补贴产品销售端向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倾斜,许多地方补贴政策都将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考虑在内。然而,记者采访了多家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都表示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持鼓励态度,但尚未拿到相关补贴。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没有具体的补贴申请流程可以参考申报;第二,没有专业的验收机构,运营商将充电设施建设完成,政府没有办法进行评估。
政策作为企业发展的指引,只有政策清晰、完善,企业才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随着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政策正在由点成面,更加系统化,更具联动性。充电设施核查机构的确立,将有利于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推进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