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各市(区)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办法》中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住宅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不得少于3年,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