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建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有关要求,以及我省关于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15-2017年)》,保障《中山市中心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的实施,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建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依法对该文件进行公示。本公示自刊登之日起30日内,广大市民或与之存在相关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可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http://www.zsghj.gov.cn)查阅规划情况,若需要更详细地了解情况,可以直接到市城乡规划局咨询。
联系电话:0760-88268521
联系人:李先生;电子邮件:lihe_zsghj@sina.com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2号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建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中山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中府办函〔2014〕165号)、《中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15-2017年)》(中府办函〔2015〕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建设以换电、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专用充电设施。
(四)在商业、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临时停车位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须按《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附件1)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二)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三)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路边(含路内、路外)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第六条 充电桩应结合停车位配建,配建的位置应易见易达;通过管理,保证配建车位的机动性,满足每一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 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 建设主体
第九条 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第十条 用户可通过购买或租用充电设施等方式获得充电服务,购买即获得充电设施的所有权,租用即拥有充电设施的使用权。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
第十一条 电动汽车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的“畅通无阻”,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电力企业应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通过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企业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应单独报装、独立挂表。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四章 建设办法
第十六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一)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公交企业在既有的公交场站内加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除此以外,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建设项目如需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充、换电设施应与主体项目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应纳入建设项目配建审核工作,将有关要求纳入《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并作为规划审查的条件,规划管理部门应在用地规划条件、方案审查、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如需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等阶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如需利用路内临时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提前报交警部门审核,经过先期勘验确定选点路段和停车位数量、完善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后方可实施,同时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做好相关社会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销售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鼓励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建筑物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有关扶持条件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电动汽车充电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已出台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对于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电力企业免收业扩费。
第二十五条 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二)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合建的充电设施,规划、国土部门将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对经论证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将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在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纳入中山市交通运输服务平台二期工程,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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