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车,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号牌及行驶证工本费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反光号牌每副30元(号牌工本费中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行驶证每本5元,收费标准5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淘汰限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满五年。五年期满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行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驶。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
4月30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明确我区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各执收单位不得在收取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补发号牌和行驶证可按上述标准收取工本费。各执收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