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报道,最近河北省衡水市的一些出租车司机没法上班了,因为为他们的车辆在开满8年报废或者发生事故报废之后,没办法再更换新车。从今年3月1号开始,衡水市车管所要求所有新上的出租车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对更换或新增的燃油车,不再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但目前全市既没有充电桩也没有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在原有车辆报废后,根本无法上路工作。衡水市运管部门也证实,自从新政出台之后,已经有几十名出租车司机无法上路。(8月7日澎湃新闻)
无论是出于保护环境,减轻大气污染考虑,还是有其他方面因素,强制要求新出租车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即通常所言的电动车都应慎重考虑。既要顾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接受程度,又要考虑是否已经建成了完善的基础设施。否则,很难说这不是脱离实际的盲目决策,甚至属于违法的行政乱作为。
按照行政法理,对出租车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属于行政许可。为约束权力,遏制滥用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方能设立行政许可。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强调的是,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目前,对出租车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出台的道路运输条例和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只要是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登记业务,不得私设行政许可门槛,将出租车限定为新能源汽车。或者说,如果要想限制新出租车只能使用新能源汽车,则应由行政法规在原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增设相应条件,其他下位法无权对此作出限制。而据报道,出台此规定的是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那么,连行政规章都无权制订的机关是如何私设这一门槛的,有必要予以追查决策者的违法责任。
其他地方为推广新能源汽车,往往给予购买者高额补贴,而非粗暴地对传统车辆不予登记来强迫人们购买新能源汽车。如在北京地区有指标的购车人,购买部分新能源汽车可以直接享受11万元的补贴。而没有补贴的衡水出租车司机,则要全额支付车价。尤其是,在没有补贴、没有销售、没有充电桩的背景下,要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话,衡水的出租车司机必须面临高额售价,售后无保障,甚至是购买后无法上路行驶的尴尬。这一盲目增设的行政许可门槛,不仅背离了当地实际,违反了社会发展规律,更无利于发挥出租车司机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
有关部门推行新能源汽车的迫切心态可以理解。但完全应该先完善硬件设施,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并提高补贴,让人们看到使用新能源汽车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进而主动积极地购买新能源汽车。而非无视民意,无视当地实际情况,损害政府公信,盲目地推出根本无法落实的短命政策。(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