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动汽车资源网注意到,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明确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根据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doc(点击可下载附件)第28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动力电池制造。
规定目录动力电池部分原文如下:
序号 |
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
调整情况 |
实施范围 |
28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7.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 110Wh/kg,循环寿命 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 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 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 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 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 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 2000次)的制造 |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