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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动力电池制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浏览次数:52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第28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动力电池研发和制造。

近日,电动汽车资源网注意到,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明确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根据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doc(点击可下载附件)28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动力电池制造

规定目录动力电池部分原文如下: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调整情况

实施范围

28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7.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 110Wh/kg,循环寿命 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 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 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 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 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 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 2000)的制造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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