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调整城市公交车油价补贴政策?
2006年起实施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促进了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公交行业的稳定发展。但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长期执行,实际形成了鼓励购买和使用燃油公交车、阻碍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不良机制,不利于优化公交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与国家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和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工作要求不相符,迫切需要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2015年5月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明确中央涨价补助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步递减,并将调整后的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涨价补助资金)和年度清算(20%涨价补助资金)的方式拨付。
政策调整后,一方面还原燃油公交车的真实使用成本,遏制燃油公交车数量增加势头,另一方面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积极性,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推动新能源公交车规模化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为大气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浙江城市公交车油价补贴政策如何调整?
统筹考虑各类城市公交车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财政补助支出结构,平衡传统燃油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循序渐进,分类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公交行业平稳转型、健康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公交新能源方向。《管理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是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合称,其中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此举明确了今后我省城市公交车辆的发展方向,主要是纯电动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以及天然气公交车不在内。
2、确定资金分配原则。今后我省公交车油价补贴共分为两项,并按以下原则分配:
第一项: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与各市、县(市、区)城市公交企业实际运营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挂钩。根据中央年初预拨的补助资金总量和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的各市、县(市、区)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扣除应当报废车辆)计算当年各市、县(市、区)的预拨补助资金。其中,纳入预拨补助资金的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标台数按月折算。
第二项:20%的涨价补助资金。与各市、县(市、区)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和城市实际运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挂钩。根据中央年度清算的补助资金总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各市、县(市、区)当年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和实际运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扣除应当报废车辆)计算当年各市县的年度清算补助资金。未完成本市、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按应完成的目标数相应扣减当年应拨的全部年度清算补助资金,扣减的资金用于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的奖励。
另外,中央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新能源考核制度。根据规定,从2015年到2019年,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要达到40%,50%,60%,70%,80%。因此,《管理办法》明确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任务以及我省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下达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数,对各市、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