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是哪些?
符合《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试行)》《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并进行《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承诺备案登记》的纯电驱动或插电混合动力驱动汽车。
包括纯电动汽车(含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专用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及燃料电池汽车。
泸州市鼓励单位、个人及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 推广应用期:2014年1月27日——2015年12月31日
◆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满3年的个人,推广应用期内在本市购买,上“川E”牌照,可申请补助
◆新增的新能源出租汽车,从获得经营权之日起,免收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今年初,我市获批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工作,我市制定了《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试行)》、《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均已经过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怎样的补助?要申请补助该如何办?记者对刚通过的两份《管理办法》进行一一解读,以解市民疑惑。
解读一:享受本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有啥条件?
《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纳入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的相关要求;产品应明示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公交车除外)、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指标和产品质量担保承诺,并满足在本市运行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解读二:新能源汽车补助范围、标准及方式是什么?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推广应用期间(2014年1月27日-2015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登记注册并使用,属于《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承诺备案登记》范围的新能源汽车,除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外,符合我市补助条件的,市财政还将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的购车补助。中央财政按公示的补助标准足额补助后,加上我市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计税价的60%。
市级财政购车补助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政策采取退坡机制。推广应用期间,我市将参照中央补助标准下调的比例逐年下调地方补助标准。
补助方式为生产(销售)企业全额开具销售发票,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按照扣减中央财政补助和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支付,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销售)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如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解读三:客运新能源出租汽车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政府有偿出让客运出租车经营权的客运新能源出租汽车,除按新能源乘用车的补助标准享受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购车补助外,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新增的新能源出租汽车,从获得经营权之日起,免收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新增免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新能源出租汽车,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予以投放。
现有的出租汽车,在经营权到期后更换为新能源出租汽车的,从重新获得经营权之日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免收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前更换为新能源出租汽车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后,从获得批准之日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减收经营权到期前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解读四:单位和个人享受购车补助有哪些条件?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享受购车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或在本市居住满3年的个人。必须为推广应用期在本市购买,在本市税务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且登记牌照为“川E”的新能源汽车。
申请减免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新源出租汽车公司,必须为在本市注册的出租车运营公司,或为外地运营公司在泸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子公司;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二级以上(含二级)维修资质的维修厂家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有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
解读五: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补助资金如何管理?已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要转出市外怎么办?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企业和新能源出租车运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车辆的一致性负责。相关部门将对车辆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申报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川E”牌照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转出市外。确需转出市外的,需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退还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未全额退还补助资金而转出市外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追缴,市车管所等机构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