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在西安市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该政策。该政策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新能源汽车的补助金发给生产企业,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
《办法》公布了2013年度的具体补助标准,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2014年度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西安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补助后的价款支付。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申请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西安市财政补助的金额;新能源汽车须在西安市购买,三个月内,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