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和产业快速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饶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饶府厅字[2016]120号)精神,特制定《2016年上饶市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暂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补贴对象是指2016年度在本市(信州区、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是指持有信州区户籍或身份证的公民)。
补贴范围是指纳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二、财政补助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市本级财政补助。2016年补助标准:市本级的补助标准参照省级同期补助标准1:1进行补贴。消费者购买省级财政不予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参照省级也不予补贴。市本级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车辆 类型 |
乘用车 |
客车 |
纯电动专用车 |
||||||
纯电动乘用车(R≥250) |
纯电动乘用车(150≤R<250) |
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 |
纯电动客车(L≥10m) |
纯电动客车(8≤L<10 m) |
纯电动客车(6 ≤L<8 m) |
插电式混合动客(含增程式L≥10 m |
||
补助标准(万元) |
1.4 |
1.3 |
0.8 |
0.8 |
9 |
3.6 |
3.2 |
1.8 |
0.8 |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申请人新购的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区交警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凭向中央财政申请资金时提供的全套资料,本人或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销商与消费者共同签署的《上饶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等有关材料,也可以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委托经销商按月汇总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请,市工信委在每季后10日前将审核无误的材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需要补助的资金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抄告单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核发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户。
四、工作要求
(一)补助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追回补助资金,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在2016年度内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市工信委科技科:8306257
市财政局经建科:868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