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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基本属性是“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7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作者:雷洪钧  浏览次数:1009
核心提示:低速电动车生不逢时,不宜跨越空间发展;全面封杀低速电动车,过于简单、粗暴;越是打压,反抗力越大。
      2016年1月14、15日中国电动车百人会在北京召开了年度会议。最引人思考的是,对低速电动车的讨论。笔者对专家不同观点进行了梳理,基本分为三类观点:一是站在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要求政府一定要给低速电动车一个合法的身份,建议政府容许其生产、容许其上路,容许使用铅酸电池;二是低速电动车要取得合法身份,必须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准,而不能要求在标准技术的条款上打折;三是针对低速电动车的特点,科学定位,制定出科学的标准。以上三种观点,都有市场,都有人认可,但是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

一、低速电动车发展的困局及原因分析

这个车有市场(主要是三线以下城市和农村)需求、有部分地方政府(山东省等)支持、有行业管理部门(公安部等)是反对的,还有一部分电动车专家和学者是担忧的,目前中央政府态度比较模糊。其主要原因是,各方诉求,基本上站在自己角度,其陈述的内容,基本上是表像,经不起逻辑推敲,分析如下:

陈述之一:市场有需求,应该发展

理由:这个车能满足普通老百姓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要求,市场需求量大;

结论:必须要发展这个车,发展这车可以满足这部分群众的“汽车”梦,提升其幸福感;

逻辑推敲:低收入人群基本诉求是,提高其收入,目前要解决“吃、住”问题。买这个车,不能提高其收入。所以说,买这个车的人,不会是低收入人群,当然也不会是高收入的人群。基本情况是,有一定收入的人群(如后生)买这车,送给低收入人群(如长辈)用。

陈述之二:这个车技术等级低,有安全隐患,要禁止它

理由:因为这个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技术含量低;

 结论: 人命关天,必须要禁止它发展,禁止其上路。

逻辑推敲:目前高速汽车的交通事故是主要的。这个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往往受害方。这是交通管理问题,高速车与低速车分道路行驶即可。

陈述之三:这个车没有技术标准, 是违法车辆,要禁止它

  理由:这个车辆国家技术标准一直没有,允许其上路法律依据不足;

  结论:这个车违现有法律(标准)的规定,必须取缔;

  逻辑推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交管部门而言是对的。但其产品不仅国内有较大市场,同时已经成规模还出口到了国外。国外法律是支持的,而国内法律(标准)却是缺失的。标准工作者没有理由,一拖再拖了。

陈述之四:这个车用的铅酸电池,不环保,要上路必用锂离子电池

理由:这个车辆用铅酸电池不环保,标准要提倡用目前更环保的电池;

结论:这个车要发展可以,但是必须要求用锂离子电池;

逻辑推敲:目前无论合资品牌、还是自主品牌的乘用车的启动电池,都用是铅酸电池,环保了吗?为什么唯独要求低速电动车要用锂离子电池呢?要准备给这车予以财政补贴吗?

笔者的基本观点:低速电动车生不逢时,不宜跨越空间发展;全面封杀低速电动车,过于简单、粗暴;越是打压,反抗力越大。

二、低速电动车生不逢时,“低”速性质决定了其生存空间

(1)低速电动车的基本属性是“低”速,微型不是独有特性。小型化、微型化,是低速、高速四轮家用车发展的共同趋势;

(2)电动车比燃油车环保,什么电池更环保,是电池层面的事情,与车无关,四轮低速燃油车予以封杀,是必须的;

 (3)低速电动车是车必须上路,最关键的是其最高车速定多少?

低速电动车最高车速是多少?决定这个车发展空间区域的大小。公路按使用性质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一般把国道和省道称为干线,县道和乡道称为支线。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将公路分为五个等级: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其中:四级公路是沟通县或镇、乡的支线公路。城市道路分了四级,一级车道车速为60~80公里/小时;二级车道车速为40~60公里/小时;三级车道车速为30~40公里/小时;四级车道车速为30公里/小时以下。

按照上面的规定:低速电动车进不了国道和省道,要争取上县道和乡道;低速电动车上不了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要争取上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在城市里车道上进不了一级车道、二级车道,要争取进三级车道、四级车道。

综合上面的分析:低速电动车最高车速不能超过60公里/小时。

三、四轮低速电动车是家用车,如何归类是第二个关键

家用车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摩托车(两轮、三轮)、电动摩托车(两轮的)、高速乘用车(两座、四座、五座、7座)。四轮低速电动车是家用车,但是不等同电动乘用车,因为乘用车是高速的。而电动摩托车是2轮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是四轮的,还有驾驶室,这说明它不等同于电动摩托车。

四轮低速电动车是家用车,大家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如何归类,却是技术难点:

(1)四轮低速电动车是高速电动乘用车的降级版要成立的话,这个标准要得到乘用车厂家(相关标准组织)的同意,但涉及问题很多,也不符合乘用车发展方向和趋势。

(2)四轮低速电动车是电动摩托车升级版要成立的话,这样一来,其标准要增加许多条款。

(3)单独列一个类别,要成立的话,这样一来,其标准要改变上位为法律(标准)的框架,也基本不可行。

综合上面的分析:四轮低速电动车是电动摩托车升级版的归类,是比较科学、是基本可行的。

四、四轮低速电动车其标准要增加的内容

如果大家能同意,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基本属性是“低”,其最高车速不能超过60公里/小时,四轮低速电动车是电动摩托车升级版的归类,这与高速乘用车的市场定位就是严格区分开了。这样一来,就能解决下面的几个基本问题:

(1)四轮低速电动车上路权得到了;

(2)与高速乘用车市场分割清楚了;

(3)与上位法规(标准)对接上了;

(4)与平行的、不同法规(标准)之间,彼此不干涉了。

具体要做事情有:

(1)电动摩托车标准体系基本借用;

(2)参照其路权,制定其义务条款(安全有关要求条款),参照车用标准的有关安全条款,按照路权(权力)大小,制定其义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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