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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建住宅要配停车位 必须100%建充电设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3  来源:青岛日报  浏览次数:590
核心提示: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充电站200座、充电桩49000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根据该《意见》,我市将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率先打造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分时租赁体系

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意见》提出,对于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结合停车场站优先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

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结合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

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结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加快分时租赁网点建设。大力推进全市公共充电网点布局,以政府公务绿色出行为突破口,在全国率先打造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分时租赁体系。重点加快中心城区内分时租赁网点布局,主要在机关、高校、医院、文体场馆、P+R枢纽、机场、火车站、快速路高架桥下已有停车场等加快布局。

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100%建充电设施

《意见》提出,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意见》同时提出,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市将减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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