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征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举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通知》的说法,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区、市)。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获得中央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三大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规模。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年至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年至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其他省(区、市)2016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
按照《通知》,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折算比例最低,按0。6:1折算;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150km)折算比例次低,按0。8:1折算;燃料电池乘用车折算比例最高,按30:1折算。由此可见,燃料电池车将是未来宠儿。
第二个条件与配套政策相关。《通知》指出,“2016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相关办法的将不得享受中央财政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
第三大条件与市场公平开放度相关。《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励资金进行相应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