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100%配充电设备 公共停车场不低于10%
根据方案,按照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加快布局、其余区县(自治县)城区试点示范、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同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方案要求,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
在主城区,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及上述场所,要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2020年,达到不低于10%的比例,提供充电基础设施。
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要因地制宜,同样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
此外,还将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到2020年,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1公里提供1座公共充换电站,累计建成不少于30座公共充换电站;其他每个区县(自治县)城区至少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每个重点旅游景区至少建成1-2座公共充换电站;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不同场所执行不同电价 住宅区按合表用户电价收费
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向电力企业报装的居民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与家庭用电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且不纳入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计算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重庆市峰谷分时电价相关政策执行。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以电价为计费依据,服务费暂按每千瓦时不超过执行电价的50%收取,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此外,在安装充电设施时,也将简化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已有停车泊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