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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04  浏览次数:435
核心提示:为加大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一
  

为加大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将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省财政安排新能源汽车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对购车用户补贴,不足部分从划拨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各市要尽快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兑补办法,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三)在城市逐步淘汰燃油、燃气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公交车。2015-2019年更换及新增的城市公交车中纯
电动公交车占比分别达到40%、50%、60%、70%、80%。2015年在张家口、廊坊市开展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2016年起在全省推广。(各市政府负责)
 
(四)对消费者购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收车辆牌照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负责)
 
(五)新能源汽车在城区道路行驶,不受重污染天气限号限行应急响应措施限制。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新能源汽车注册明细”的新能源汽车,免缴所有道路车辆通行费。对符合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纯
电动汽车,优先办理通行证件。(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局负责)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一)着眼京津冀一体化,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标准。各市要抓紧制定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创新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制定完善规划指南和支持政策,按适度超前原则建好城乡充电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二)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京昆、荣乌、石黄、张涿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建设;加快京张、京承、大广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建设,并在京张高速等区域为充电站提供绿色能源。2016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推动电动汽车城际运行。(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负责)
 
(三)省、市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在单位停车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提供便利。各市环卫、城管执法、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创造条件,支持所属机构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建设充电设施。(省机关事务局,各市政府负责)
 
(四)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老旧小区,也要制定具体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和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五)大力支持充电设施用电项目建设,简化报装、扩装手续和流程;取消普通高压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实施流程串改并。加大充电设施投资力度,加快建设公共快速充电网络。(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负责)
 
(六)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七)将全省充电设施网点纳入位置导航系统,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精准的地理查询、导航服务,打造新能源汽车服务大数据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八)对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安装在居民社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安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充电度数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确定,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车0.6元/度、七座(含)以下乘用车和环卫车1.6元/度。(省物价局负责)
 

三、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一)2015年底前出台《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引领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企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对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运营营业执照。(省工商局负责)
 
(四)以动力
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为重点,瞄准产业发展短板,采取有力措施,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超前研究新一代电池。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建设省级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零配件产业研究院。加快制定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标准,促进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质监局负责)
 
(五)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融物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负责)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充分发挥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督导各成员单位尽快制定规划、完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各市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打破内贸壁垒,破除地方保护,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市政府负责)
 
(三)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列入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大督导力度,推进任务落实。(省政府督查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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