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服务和应用环境,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2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署实名)。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邮箱:nengyuanchu2014@126.com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司 邮箱:gxs_jtc@most.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邮箱:qiche@miit.gov.cn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 邮箱:guzm@ndrc.gov.cn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邮箱:dianwangchu@126.com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区、市)。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
二、奖励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
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系数见附表1)。
2016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相关办法的将不得享受中央财政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
三、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相关领域。
(二)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励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表2。
四、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面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交叉重叠支持同一项目。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各省(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对标准车进行折算,并提交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六、监督管理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
附表2:
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标准 单位:辆、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