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的电动汽车是指:由许昌市辖区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满足许政办文〔2015〕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的;在许昌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实施期间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
许政办〔2015〕85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20日
许昌市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对新能源汽车的有关政策规定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文〔2015〕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的电动汽车是指:
1、由许昌市辖区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
2.满足许政办文〔2015〕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并参照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完成车辆正面及侧面碰撞试验、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3.在我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实施期间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由许昌市政府设立购买电动汽车财政补贴专项资金1000万元。
第四条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工作由许昌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设在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购买电动汽车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及备案等,市财政局对补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享受电动汽车财政补贴的对象为在电动汽车财政补贴期间购买,并在许昌市登记注册、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购买者。
第六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五条规定的补贴对象,给予购买者10000元一次性财政补贴,总补贴金额1000万元,补完为止。
第七条《购买电动汽车补贴申请表》由许昌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进行印制,并组织发放、登记、核实等。
第八条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购车者在办理相关牌照、保险等手续后,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购买电动汽车补贴申请表》等材料,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许昌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对补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进行审查确认后,发放财政补贴。
第九条许昌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购车者的《购买电动汽车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复印件、电动汽车牌照号、车辆保单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以备存查。
第十条电动汽车补贴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对截留、挪用购车补贴资金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骗取、套取购车补贴资金者,除追缴补贴资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