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生产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锂电池、铅酸电池等为纯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乘用、公交等四轮车辆,最高速度小于80km/h。
第三条 对于暂未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汽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为加强对全市电动汽车的管理,成立许昌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动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许昌市工信委。
第五条 为确保电动汽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明确有关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市工信委:负责电动汽车生产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参照国标式样制作电动汽车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表;负责电动汽车的登记、上牌和发证工作;负责电动汽车销售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帮助我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完善条件,取得合法行政许可资质;帮助我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满足生产和出厂检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
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电动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和纠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市规划局: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装经营与管理;负责用户自装充换电设施的报装申请。
市住建局:对新建小区,按照充换电设施规划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和鼓励个人购买电动汽车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保险协会:负责电动汽车的承保和发生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出租汽车、公共汽车更新时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市旅游局:负责电动汽车在旅游景点、城镇旅游街道等场所的引进、使用等有关事宜。市商务局:负责对交售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电动汽车的回收、拆解。
第六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必须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对暂未纳入目录、已达到行业标准的电动汽车,允许在本市所限定的道路上行驶。营运客车必须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业标准(JT/T325-2013)。
第七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班子并指定专人负责,协助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市工信委积极向国家、省工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
第八条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申请备案时企业需提交
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三)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
(四)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五)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六)环保、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市工信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由市工信委呈报省工信委备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具备向国家申报条件时,市工信委帮助企业按照程序向工信部申请备案。
第十条 获取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要求进行产能建设和生产准备,在具备相应的生产准入条件后,再申请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人代表、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包括试验方法、判定标准、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电动汽车的技术参数。
1.电动乘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5000mm×1800mm×165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的行驶里程≥80km;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2.电动公交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12000mm×2550mm×32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的行驶里程≥120km;百公里耗电量≤120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电动汽车电池寿命,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除以上技术参数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予以出厂销售。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检验合格的,发放合格证。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电动汽车打印档案编号,编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
第十七条 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电动汽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三包期限依国家规定的年限为准。为每辆电动汽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电动汽车销售商户应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已经工商注册的销售商户应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补充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和销售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并及时向市工信委和市质监局报告。
第十九条 已销售电动汽车的所有档案应交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依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电动汽车需经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未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之前,由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和生产企业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汽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电动汽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表式样由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参照国标式样制作。电动汽车号牌工本费由发改部门核定,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电动汽车由销售部门负责注册登记:
(一)购买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购车单位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电动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电动汽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电动汽车的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
4.电动汽车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电动汽车上牌登记流程。
(一)中心城区的电动汽车车主凭登记表、购车票据、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车辆交强险保险单、所购车辆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
(二)申请登记后,凭加盖“合格”印章的登记表办理牌证。
(三)受理后,进行车辆、车主信息登录,确定号牌、办理行驶证、收取工本费后发放号牌。
(四)车主携带车辆及牌证到上牌处安装牌照。
(五)各县(市)车主可直接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号牌,也可到当地工信部门提交材料,由当地工信部门负责审验材料,并携带材料到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代车主办理车辆号牌。第二十四条 电动汽车号牌适用范围及样式。电动汽车号牌适用于在许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和在许昌市境内上路行驶的所有电动汽车。电动汽车号牌底色为绿色,银色框白字,加“许电”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另加车辆类型代号字母和五个阿拉伯数字,字母和数字之间加一原点分隔。字体为黑体,字号8pt。如:轻型电动汽车号牌式样为:许电Q·12345。前后牌尺寸均为480mm×140mm。
车辆类型名称及代号
第二十五条 电动汽车上牌后,限于在一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景区、社区、厂区、乡村等道路上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有快、慢车道之分时走慢行道。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电动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现无号牌行驶的电动汽车及无证驾驶电动汽车的行为,应按照交通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电动汽车定期检测(验)参考机动车定期检测(验)规定,非营运电动汽车检测(验)周期为每两年检测一次,营运电动汽车每年检测(验)一次。检测费用标准由发改部门核准,由车主承担。检测工作由市质监局委托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车辆签发年检合格证。检测工作完毕后,报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低速电动汽车的交强险,第一年由生产企业代办,第二年由车主凭车主资料、电动汽车行驶证及年检合格证,到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动汽车的报废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并为本市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省有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