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照充电度数收取,最高标准为: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4元,其中,谷时,即夜间10点到第二天凌晨5点,可上浮25%,也就是每千瓦时不超过0.5元,其它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65元。电动汽车更换电池服务费暂时实行市场定价,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公示收费标准。通知自今年8月1号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市物价局将对8个月来的经营情况进行汇总,以便重新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