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为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推广,扬州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收停放费,1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停放费标准的50%收取。收费金额结算时四舍五入,进整到元。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费及救援车辆停放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针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扬州市鼓励市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放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场自行确定。市区各停车场应将优惠政策进行公示,不得无故拒绝新能源汽车停放。
以下为政策全文: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费标准的通知
扬价服〔2015〕54号
市区各停车场:
为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推广,促进市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有关价格管理文件精神,现就新能源汽车停放费政策明确如下:一、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包括占道停车泊位、室外及室内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收停放费,1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停放费标准的50%收取。收费金额结算时四舍五入,进整到元。
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费及救援车辆停放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鼓励市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放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场自行确定。
三、各停车场应将优惠政策进行公示,不得无故拒绝新能源汽车停放。
本通知自2015年5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