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摩托车与配件
通机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内法规 » 正文

新疆: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0  来源:中国电动车网  浏览次数:601
核心提示:反光号牌30元,行驶证5元5月4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获悉,我区出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
 反光号牌30元,行驶证5元

 

5月4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获悉,我区出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车,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号牌及行驶证工本费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反光号牌每副30元(号牌工本费中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行驶证每本5元,收费标准5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淘汰限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满五年。五年期满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行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驶。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

 

4月30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明确我区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各执收单位不得在收取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补发号牌和行驶证可按上述标准收取工本费。各执收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政策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政策法规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
Live Chat by comm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