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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国六条”出台 新政背景、内容等情况一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2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1111
核心提示:2014年7月22日报道: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简称
 2014年7月22日报道: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简称《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编制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经国务院批准,近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2014年7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主持会议并介绍了《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

  一、关于《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汽车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研究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对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二是实施了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2012年启动了25个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包括11个乘用车、6个商用车、8个动力电池项目。三是实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已经发布了两批示范城市或地区,累计有88个城市。四是实施车船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五是国务院最近审议通过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方案,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从2014年9月1日到2017年底,免征车购税。六是出台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七是加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考核管理。2013年3月,发布了《乘用车企业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对国产、进口汽车统一考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八是完善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截至目前,已经出台了电动汽车标准61项,涉及电动汽车整车、动力电池、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成立了电动汽车国际标准法规协调与制订工作组,参与电动汽车国际标准制订。九是完善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正在研究制定新建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方案,拟择优选择具有一定基础和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已经有了较大发展,汽车企业和相关行业加大了研发投入,关键技术攻关取得一定突破,试点城市推广应用取得积极进展。我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已经取得初步成效。2013年全国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比过去4年的总和翻了近一番,2014年上半年全国生产新能源汽车超过2万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国际上,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确定为国家战略,并正在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品牌产品。

  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与《规划》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有些地方对发展新能源汽车心存疑虑、充电设施建设滞后、企业盈利模式尚未形成、扶持政策有待完善、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地方保护、产品性能需要进一步提高等。为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大政策措施力度,切实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指导意见》。

  二、关于《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加快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提出三十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一方面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明确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必须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并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政府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

  第二方面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新能源汽车正从以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为主逐渐向公共服务和个人使用并重扩展,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已经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指导意见》制定了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充电标准和服务、用地和用电价格等政策体系,并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允许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第三方面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要重视营造良好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形成一批优质的新能源汽车服务企业。《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明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通过市场竞争更好地引导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四方面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引导私人购买,促进企业扩大生产、降低成本,形成良性循环。《指导意见》要求,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要逐年提高。

  第五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成长初期和推广应用关键阶段,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目标,进一步加强战略谋划,完善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财税政策,要求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确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给企业和消费者稳定的政策预期。

  第六方面破除地方保护。公平有效的竞争,是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只有通过竞争才能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地方保护既不利于促进本地企业长远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各地不得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制消费者购买某一类新能源汽车。建立统一开发、有序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汽车企业和充电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新能源汽车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方面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关键是要有高品质、有竞争力的产品。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还有待完善和提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指导意见》指出要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等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体系。通过建立行业性技术支撑平台以及市场抽检制度,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第八方面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推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的督促考核,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退出机制,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全国推广借鉴。要通过媒体宣传、专家解读和舆论监督,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氛围。

  三、关于《指导意见》贯彻落实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下更大的决心和气力,采取有效措施坚定不移加以推进。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有关部委的协作与配合,推进《指导意见》各项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一方面要切实实施好已经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和消费税优惠、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大改革创新,抓紧制订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政策、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改革、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等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和政府引导的作用。

 
关键词: 新能源 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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