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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获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5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浏览次数:639
核心提示:近日,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获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通知。

近日,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获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通知,规定现批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为本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238-2016。以下是通知原文:

重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获批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

渝建发〔2016〕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238-2016,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

附件: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统一重庆市充电设备建设的技术要求,规范其整体布局规划、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推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发展新能源汽车成为大势所趋,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率越来越高,充电设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配套工程,其建设也迫在眉睫。为进一步促进重庆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规范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文件要求,特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新建工程,已建停车位改建、扩建充电设备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为重庆地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库(场)、社会公共停车库(场)和临时停车位的充电设备建设,停车库(场)用于停车或安装充电设备的主体是停车位,因此为本规范统一用词采用停车位,涵盖了全部充电设备建设。为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利用率,原独立停车位改造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不扩大使用面积。

1.0.3  充电设备建设工程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统一标识、优化分布、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1.0.4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规划布局、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补充电能的非车载充电设施,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

条文说明:充电设备除了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这两种常见的之外,还包括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用的插座,以及技术还未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机。充电设备按其电气元件与充电连接器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备的所有电气元件与充电专用连接器安装在同一个箱体内地充电设备,称为一体式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电气元件与充电连接器分离布置与安装的充电设备,称为分体式充电设备。俗称“充电桩”。

2.0.2  公用充电设备     public charging equipment

用于社会公众使用的充电设备,服务于任何与之匹配的电动汽车蓄电池充电。

2.0.3  自用充电设备    self charging equipment

用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充电设备,为其拥有的电动汽车蓄电池提供充电。

2.0.4  专用充电设备    dedicated charging equipment

用于特定的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使用的充电设备,为其拥有的专用电动汽车蓄电池提供充电服务。

条文说明:专用电动汽车主要是指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公共安全的部门使用的,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如: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公共交通工具等。本条定义专用充电设备是指为专用电动汽车蓄电池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3  充电设备功能

3.0.1  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具有判断其与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充电;

2 非车载充电机在发生故障时具有相应的告警信息;

3 具有交流输入过欠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

4 具有本地和远程紧急停机的功能;紧急停机后系统应手动复位。

条文说明:非车载充电机具备的基本功能主要为保障充电的安全性。

3.0.2  非车载充电机其他扩展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规定。

条文说明:非车载充电机除基本功能之外,其扩展功能包括:人机交互、通讯功能、记录、计量、刷卡付费、自检功能、监控、软件升级功能、语音求助、数据打印、充电状态显示、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置。

3.0.3  交流充电桩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具有急停开关的功能,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出电源;

2 具有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的功能,具有自检及故障报警的功能;

3 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连接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电源。

条文说明:交流充电桩具备的基本功能主要为保障充电的安全性。

3.0.4  交流充电桩的其他扩展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规定。

条文说明:交流充电桩除基本功能之外,其扩展功能包括:低压供电、监控、计量功能、历史记录与查询、人机交互、充电状态显示、语音求助、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置。

3.0.5  公用充电设备宜具备充电设备扩展功能。

条文说明:充电设备的功能较多,自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主要是满足特定车辆补充电能,功能可以简化,实际安装时,可根据需要增加部分扩展功能;公用充电设备是为车辆充电服务,既要保证电动汽车充电安全,又要保证充电时对电网的影响在可调节范围之内,因此公用充电设备具备的扩展功能应更加齐全。

3.0.6  专用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备的专用充电设备应具备快充功能,宜同时具备慢充功能。

条文说明:专用电动汽车必须保证其蓄电池充足的电能,在电能不足的情况下,紧急时能够迅速为蓄电池补充电能,因此要求专用停车位配置充电设备应具备快充功能;为延长电动汽车配备电池的使用寿命,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慢充。

4  设计

4.1 充电设备设置

4.1.1  公用充电设备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主城核心区公用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1公里,公用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应低于1:8;

2 其他区域核心区公用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2.5公里,公用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应低于1:15;

3 高速公路单向公用充电区服务距离应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公用充电设备满足同时充电的接口数量不宜小于12个;

4 公用充电设备宜与加油加气站或高速公路服务区合建。

条文说明:(1)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示范推广区范围对公用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及其与电动汽车比例要求。

(2)高速公路充电区服务距离结合国内地方出台的文件要求而规定。

《京津冀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协同建设联合行动计划》中提出“京津冀区域内G1京哈、G4京港澳、G6京藏、G45大广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初步形成连通北京、天津及河北主要城市,平均服务间距不超过50公里的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京港澳高速北京至湖南段全长1500公里,平均每38公里建设一对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区。每个快充站将部署4台120千瓦分体式充电机,可同时供8台电动车充电,一般只需20分钟即可充电80%,可提供150至200公里续航里程。

京港澳高速河南段,平均每38公里建设一对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区,分别位于豫冀界、郑州东、安阳、鹤壁、新乡、原阳、新郑、许昌、漯河、驻马店、确山、信阳、灵山13对服务区(上下行),共计26座快速充电站。

京沪高速全线快速充电系统即将开通,全程1262千米,平均单向每50千米一座快充站。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乘用车为150~200公里、客车为200~400公里、货车为100~150公里、专用车为100~300公里;目前非车载充电机10~20分钟即可为电动汽车电池充电80%。

算例:高速公路按电动汽车交通量10000辆/天,每天通行时间集中在16小时,充电15分钟、辅助5分钟,充电达80%以上,行驶160公里,50公里设一个充电区、计算得出每个充电区约同时满足70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考虑目前电动汽车保有量偏低,待后期随着保有量持续增高,充电和电池储能也会在技术上突破,因此,要求高速公路单向公用充电区服务距离应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公用充电设备满足同时充电的接口数量不宜小于12个。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中提出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为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利用率,充电设备与加油加气站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可以合建,因此主城区公用充电设备布置应结合加油加气站、公用停车位布置;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备应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布置。

4.1.2  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设置的比例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设置比例

建设项目

主城区

其他区县城区

乡镇

一次配建比例(%)

具备安装条件比例(%)

一次配建比例(%)

具备安装条件比例(%)

一次配建比例(%)

具备安装条件比例(%)

住宅建筑配建停车库(场)

≥20

100

≥15

100

≥10

100

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库(场)

≥10

≥50

≥10

≥30

≥10

≥20

其他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库(场)

≥10

≥30

≥8

≥10

≥5

≥10

公交及出租车场站

≥10

≥50

≥10

≥30

≥10

≥20

停车库(场)

≥10

≥30

≥8

≥10

≥5

≥10

停车换乘(P+R)停车库(场)

≥10

≥30

≥8

≥10

≥5

≥10

条文说明:(1)电动汽车产业及充电设施发展相关政策。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要立足于电动汽车产业现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

2)国际能源署(IEA)对该机构于2009年11月发布的面向2050年的《电动汽车(EV)与混合动力车(PHEV)技术路线图》进行了更新,新计划提出,产业界和政府联合努力,到2020年实现全球EV和PHEV销量至少达到每年500万辆,到2050年占到轻型汽车销量的一半以上。

3)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要求:1)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2)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因地制宜,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考虑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现状以及未来2020年规划,一次投入100%建设可能性较小,反之,100%预留,并未要求一次建设比例,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已有部分用户购买电动汽车无法实现充电,其原因主要是充电设备配套的电源提供和线路走向无法落实,因此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本次要求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库(场)不仅要具备安装充电设备条件,同时要求一次同步建设比例。

(3)“具备安装条件”指充电区整体规划,预留配电室(包括变压器、高低压设备)空间,预留配电室至各个充电区电缆敷设通道,预留末端配电箱(柜)安装位置,并预留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一次配建”要求“具备安装条件”所要求的项目均应实施,供配电系统均应安装到位,用户安装充电设备时,只需从末端配电箱(柜)接线即可。

(4)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规定“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 公交车和出租车作为新能源推广项目,备受大众关注,而用户购买电动汽车充电主要以住宅、单位配建充电设备为主,因此住宅、单位(特别是办公类建筑)、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充电设备比例应适当提高。

1)各大新能源推广城市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制定的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要求见表4.1.2-1。

表4.1.2-1    全国部分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政策

地区

建设要求

部门

时间

南京

《2015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1、政府机关停车场、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2、鼓励现有已规划建设停车设施的居住小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南京市住建委

2015.1

上海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2、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 

2015.5

广州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1、新建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2、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结合实际需求条件建设充电设施;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一般指单位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配置充电桩。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6

北京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1、新政策规定新建小区配充电桩的停车位要占到18%,用电方面也需要提前预留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5

合肥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

  1、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

2、新建住宅小区充电桩按不少于小区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进行配建。若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

3、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立体停车场除外) 

4、鼓励已建、在建的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增建充电桩。

市规划局、市科技局

2012.6

西安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1、新建的各类停车场均需建有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5

2)办公类建筑作为单位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其配套的停车位应积极为员工设置充电设备,但电动汽车用户在相同条件下主要以住宅自用充电设备为其补充电能,办公类建筑配建的充电设备作为辅助充电用,因此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比例应比住宅类低,可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进行设置。

3)公交车与出租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重要产品,目前保有量和比例均位于所有新能源汽车的前列,因此其场站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一次性设置比例适当提高,同时考虑重庆地区山地特点,专用的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目前满足不了全部车辆停放,一般都是密集停放,如100%预留充电设备安装条件,势必影响车辆正常停放和周转,因此其设置比例适当比住宅类建筑低。

4)停车库(场)涵盖了社会公共停车库(场)、各大旅游景点停车库(场)、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独立停车库(场)等。路边临时停车位可根据投资运营主体,参考停车(库)场要求设置充电设备。

(5)为鼓励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主城区和周边及郊县,见表表4.1.2-2。充电设施投入按实际需求量配置,地区划分参考《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0〕68号)。同时考虑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初期充分发挥充电基础设施的示范作用, 重点在主城区内环与外环之间的新城区进行优先布局,特别加强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大学城等新区布局。

表4.1.2-2      主城区区域范围

主城区区域范围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

4.1.3  专用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专用充电设备,应专充专用,不能用作他用。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专用电动汽车电力充足,在不足的情况下能够迅速补充电能,避免由于发生突发事件后专用电动汽车无法使用,因此用于停放专用电动汽车停车位必须设置专用充电设备,且充电设备只能为这些特定车辆充电,不允许其他车辆停放及充电。如:警车停车位只允许停放本部门和其他同类部门的警车及充电,不允许除警车之外的其他车辆停放及充电。

4.1.4  电动汽车停车位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的规定。

条文说明:电动汽车停车位包括各类停车库、停车场、停车区、以及路边分时停车位,该类停车位上的充电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的规定,工业建筑内设置充电设备,需要结合具体生产工艺,在满足工艺流程、安全便捷的条件下,可参照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 50-218的规定,综合考虑其布置方式。

4.2 标识标牌

4.2.1  布置公用充电设备及专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应在出入口处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牌,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电动汽车停车位的停车库(场)可在停车库(场)标牌处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牌。

条文说明:目前停车库(场)出入口都仅有停车库(场)的标牌,没有设置标牌,电动汽车车主不能判断停车场是否能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并补充电能,不便于电动汽车的推广运用。因而规定在停车库(场)标牌处同时设置醒目的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牌,用于提示电动汽车车主。

4.2.2  布置公用充电设备及专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指引标识,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宜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指引标识。

条文说明:停车库(场)设置指引标识目的是为了方便电动汽车用户方便找到电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公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服务对象不固定,应设置指引标识,布置专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服务对象虽固定,但该类充电设备特殊性,不允许其他车主随意使用,因此也应设置指引标识。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由于其私有性,一般很容易找到指定停车位,考虑住宅类项目一般开发商建成后一般由物管管理,建设过程中如不设置标识,后期改造相对麻烦,因此要求布置自用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宜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指引标识。 

4.2.3  公用充电设备及专用充电设备应设置区别快充与慢充功能的标示标牌。

条文说明:公用充电设备及专用充电设备设置区别快充与慢充功能的标示标牌主要是为了方便电动汽车车主快捷地找到相应的充电设备,提高车库及充电设备的使用效率。自用充电设备一般为慢充,由于其专属性,一般不用加以标识,如需标识,可参考本条执行。

4.2.4电动汽车停车库(场)标识标牌设置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的规定。

条文说明: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电动汽车相关标识标牌,应参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建议的几种方式,便于统一管理。

4.2.5  标牌应醒目、坚固、耐久,安装简易、维护方便、便于管理,且不影响停车库(场)的正常使用。

4.3供配电及低压配电系统设计

4.3.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和《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的有关规定。

4.3.2  新建的停车库(场),在设计变压器容量时,宜增加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容量,预留低压配电回路或预留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在已建成的停车库(场)设置充电设备时,应对现有配电站设施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

条文说明:由于电动汽车发展趋势越来越快,保有量也逐渐上升,建设停车库(场)时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应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电气设计时就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容量或者预留供配电系统的安装位置,避免以后增加充电设备时再对电气系统进行大的改造。

4.3.3  供电系统的容量还应满足与充电设备相关的照明、监控系统等负荷需求。

条文说明:配套的照明设备、监控设备也是充电设备的必备配套设施,其用电负荷也应一并考虑。

4.3.4  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充电机、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内,以利于电气设备的运行、便于维护管理。

条文说明:由于各种设备有其不同功能,考虑设备运行、管理,配电室宜独立设置,充电机、监控设备不宜同配电室共用房间,监控设备可以同已有控制室合用。

4.3.5  负荷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充电设备的供电为二级负荷;

2 充电设备监控系统的供电为二级负荷;

3 其它负荷供电为三级负荷。

条文说明:专用充电设备主要为专用电动汽车如: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公共交通车辆等服务,是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公共安全的部门使用或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特定电动汽车,所以负荷等级适当提高,按二级负荷供电。

4.3.6  低压配电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和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的有关规定。

4.3.7  充电设备配电电源应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条文说明:此条内容参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实际规范》DBJ 50-218的有关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非民用建筑充电区域。充电设备配电电源设置单独的回路供电,减少对其它电器及设备的干扰,同时便于采取措施对充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进行治理,使谐波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4.3.8  对于容量较大的非车载充电机、监控装置及其它重要的用电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容量较小的交流充电桩可采用干线式或链式配电,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条文说明:非车载充电机一般功率较大,工作电流也较大,故应采用放射式配电,监控设备等重要负荷也应采用放射式配电;交流充电桩一般功率较小,工作电流也较小,可以采用干线式或链式配电,采用链式配电时,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7.0.4条的要求,其中单相供电的交流充电桩需要保证三相电源尽量平衡。

4.3.9  为交流充电桩供电的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宜具有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条文说明:交流充电桩同电动汽车之间的插座/连接器也属于移动设备,为保证人身安全,故有此规定。

4.3.10  室外充电设备应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室内充电设备根据现场的情况,可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电线(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电线(缆)下进线方式或侧进线方式。

4.3.11  配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电力电缆应选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或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类型;

2 室外敷设线路应采用电力电缆,直埋敷设时应采用钢带铠装型;

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4.3.12  电动汽车充电区域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12的规定,其他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表4.3.12  充电区域照度标准值

场所名称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m)

照度标准值

(lx)

显色指数

(Ra)

照明功率密度值(W/m2)

现行值

目标值

室内充电区

地面

75

80

≤3.5

≤3

室外充电区

地面

75

80

≤3.5

≤3

条文说明:此条内容参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实际规范》DBJ 50-218的有关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非民用建筑充电区域。

4.3.13  充电设备监控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条文说明:充电设备监控室作为中枢系统,长期有人值班,为保证停电时应急处理、人员疏散,应设置应急照明。

4.4 监控及通信系统设计

4.4.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和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的有关规定。

4.4.2  监控及通信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 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视和控制;

2 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和控制;

3 对充电设施进行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

4 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指令;

5 对供电、充电等子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存储和管理,并根据需要上传到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条文说明:监控及通信系统将充电设施、充电车辆、配电设备、实时计量及其它设备的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应用微机及网络通信技术,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

4.4.3  充电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室宜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能源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可不另设控制室。

条文说明:充电设备监控系统作为智能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如果建筑已经设置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能源监控系统,就可以与之共用软硬件资源,共用控制室,进而提高建筑物利用率,也可以减少管理人员。

4.4.4  控制室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宜按3kVA冗余配置。

条文说明:由于监控系统的重要性,特别是为保证对充电设备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需保证停电时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故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 

4.4.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4.6  在设计视频监控系统时,监控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宜包括充电区和控制室。

条文说明:新建停车库(场)设置充电设备时,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充电设备的充电区和控制室属于比较特殊的区域,宜对其进行监控,便于管理。

4.5 配套设施设计

4.5.1  落地式充电设备基座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

条文说明:基座需要固定充电设备,预埋锚栓等,混凝土强度等级参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扩展基础的要求采用C20,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完全可以保证充电设备的安装安全可靠,即便在室外安装也能保证其耐久性能等。

4.5.2  落地式充电设备基座地面应平整,且不应在使用期间出现较大变形影响充电设备的使用。

条文说明:由于充电设备可能布置在花池、绿化带内,为防止基座变形较大引起充电设备过大的倾斜或位移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该类场地的基底应进行处理,避免不均匀的沉降变形及位移。

4.5.3  壁挂式充电设备安装的墙体应确保墙体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墙面平整。

4.5.4  停车库(场)消防设施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消防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已建成的停车库相关消防设施已相对完善,基本满足充电设备安装要求,当无法满足时,或充电设备供应商提出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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