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6〕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积极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动汽车产业整体提升,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在“多规合一”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应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
3.多方参与,加快建设。坚持“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鼓励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力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提供充电服务。
4.重点突破,全面推广。在公交汽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领域率先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带动全省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应用。
(三)目标要求。
到2020年底,全省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各市县推广任务详见附件),建设充电桩2.8万个以上。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以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站、宾馆酒店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单独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构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二)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停车位充电设施应与各类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快改造已建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符合改建要求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所有停车位均应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已建和在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符合充电设施改建要求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电网公司、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各市县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四)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相关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
(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6-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50%、60%、70%、80%、90%;环卫车、邮政车、城市物流车、机场用车、景区旅游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推进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2017年,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2018年起,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100%选用新能源汽车。全省各级公务车辆定编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单位干部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实施一批“绿色出行”重点示范项目。在重点产业园区、政府办公区、风情小镇、旅游景区探索“全程自助、随借随还”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模式,策划实施一批“绿色通勤”、“绿色旅游”示范项目。选择一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物流配送,推广绿色物流配送方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四)依托推广应用,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快产品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加大招商力度,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生产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我省低碳制造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四、建立完善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系
(一)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新模式。组建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联盟,促进资源共享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领域,在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特许经营、融资租赁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金融办)
(二)完善和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在2016年6月份前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和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鼓励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
(三)抓好新能源汽车经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供应商授权并取得经销新能源汽车资质的企业,需进行备案登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经销商应严格履行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提供相配套的售后服务。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在2016年底前出台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再生利用等各环节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生态环保厅、各市县政府)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管理和保障。新能源汽车运营单位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紧急处置机制,加强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故障诊断及风险提示,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环卫、城市物流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有效监控管理;鼓励私人购置的车辆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设备使用安全。公安交管部门要简化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年检等有关办理流程,提供便捷服务。(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扶持政策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总额的60%。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各市县政府)
(二)对充换电设施进行补贴。中央财政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的奖励资金,省财政厅依据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全额切块给市县,由市县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领域。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各市县政府)
(三)落实充电设施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换电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省物价局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利用夜间谷段电力充电。各市县政府要及时出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牵头单位: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电网公司)
(四)实施新能源汽车研发奖励。我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市场推广前景的,省级财政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六、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
(一)发挥协调推进机制作用。充分发挥由省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与各市县、各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落实市县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市县政府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和考核办法,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做好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落实,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会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要意义的宣传,普及新能源汽车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营造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十三五”期间海南省推广新能源汽车任务分解表
单位:辆
市县 |
推广数量 |
市县 |
推广数量 |
市县 |
推广数量 |
海口 |
8500 |
澄迈 |
1000 |
五指山 |
500 |
三亚 |
6000 |
陵水 |
1000 |
东方 |
500 |
儋州 |
4000 |
屯昌 |
500 |
定安 |
500 |
琼海 |
1500 |
琼中 |
500 |
临高 |
500 |
万宁 |
1500 |
保亭 |
500 |
乐东 |
500 |
文昌 |
1500 |
白沙 |
500 |
昌江 |
500 |
合计 |
30000 |
注:1.因地域条件限制,未含三沙市;
2.儋州市含洋浦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