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运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26万元/辆/年;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投入运营的补贴标准为45万元/辆/年;2016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支付购车价适当退坡,补贴退坡额度为新投放的新能源公交车购车价在2015年基础上(2015年单车价格为100万元)下降额的12%。
对于更新车辆的运营补贴标准,深圳巴士集团定额内补贴为24.42万元/辆/年,深圳东部公交为22.91万元/辆/年,深圳西部公交为23.79万元/辆/年。
原文如下: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财规〔2016〕3号
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
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加快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提高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2014〕35号)以及财政部、工信部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示范推广期内投入或更新的新能源公交车进行运营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在我市注册且经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公共交通相关许可证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所拥有的、正常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拨付程序
第四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如下:
(一)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26万元/辆/年;
(二)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45万元/辆/年;
(三)2016年1月1日之后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支付购车价适当退坡,补贴退坡额度为新投放的新能源公交车购车价在2015年基础上(2015年单车价格为100万元)下降额的12%;
(四)更新车辆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更新时间按照前三项标准与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在财政定额内单车补贴金额的差额确定(即更新车辆单车年度补贴=新增车辆单车年度补贴-定额内单车年度补贴),其中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额内补贴为24.42万元/辆/年,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22.91万元/辆/年,深圳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为23.79万元/辆/年。
第五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新投入、更新计划,编制当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计划,年初列入财政预算。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预拨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复核情况按季度预拨当年前三季度的财政补贴资金。
下年年初,市财政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公交特许经营企业上年度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成本进行监审,结合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新能源公交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和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行情况,对之前年度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年度财政补贴进行结算。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交特许经营企业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指标进行考核。
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督促公交特许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考核办法,从运营里程、发车频次、行车安全、设备配置、充电量、客运量等方面对自身内部进行挂钩考核。
第七条 新能源公交车单车年度运营考核里程为6万公里,实际运营里程达到或超过6万公里可获得全额补贴,如未达到6万公里则按照每公里7.5元(单车年度补贴额45万元÷6万公里)进行扣减。为保障公交特许经营企业运营新能源公交车的固定成本开支,单车补贴的年度最大扣减额度为15.7万元。当补贴标准退坡时,每公里考核扣减补贴标准及最大扣减额度相应减少。
第八条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将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制定新能源公交车使用激励机制,从人工费用、节油节电、有效行驶里程、事故减少率等方面考虑,建立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考核办法,提高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新能源公交车成本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建立新能源公交车成本项目指引,合理确定新能源公交车成本标准值,评估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绩效,完善政府财政补贴方案。
第十条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违规项目的补贴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