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这个时间人大代表的提案都会成为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电动车行业也不例外。其中,全国人大代表王东新的提案引起了笔者的特别关注。
王东新建议:明确超标电动车的法律地位。他指出,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究确定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法律地位,统一对“超标电动车”的执法标准。
众所周知,由于新老国标的划断,电动车也被一分为二,国标车和超标车。不符合新国标即为超标车。由于新国标于2019年开始执行,而各省市多数又明确了超标车过渡期政策,在短期时间内,超标车依然是路面电动车的主力军。
超标车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势必会给广大电动车主的生活带来不少困惑。可以说,王东新代表的提案与广大电动车主息息相关。
2019年6月,山东青岛,美团外卖员赵某因所骑电动车属于超标车而被扣车。交警核查认为,赵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赵某被罚款400元,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24分。
赵某不满崂山交警大队的处罚,起诉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崂山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赵某不满意一审判决,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赵某再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终审判决是“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从赵某的最终胜诉,可以得出看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超标车并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赵某在历经一年多的不断诉讼后,虽然最终胜诉,结局是好的,但也可以看到由于超标车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执法混乱和因此对普通民众日常生活带来的困惑。
同时,笔者认为赵某的胜诉并不意味着电摩上路可以无牌无证行驶,也不意味着超标车就一定会被执法单位鉴定为非机动车而免受处罚。正如王东新所言,“超标车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由于相关立法不明确,造成了普通民众、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对待‘超标电动车’问题上出现认知不同,进而导致行为或处理结果的不同。”
笔者希望超标车的法律地位能够早日明确,并统一执法标准。同时笔者也提醒,日常骑行中,如果车辆属于电摩,尽量还是做到上牌、交险、考证、佩戴头盔上路行驶;如果车辆属于超标车,也要留意当地过渡期的相关政策。当然,如果为了省心省事,还是去趁着换购潮为自己换上一台符合国标的电动车。
“明确超标电动车法律地位并制定统一执法标准”这事儿,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