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据了解,吉林省将在公交车、出租车、物流用车及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采取限行措施时,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可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
今后,各市(州)将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也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今明两年,省直机关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不低于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30%,并逐年扩大应用规模。企事业单位通过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在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或将要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可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