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称充电桩有危害缺乏证据被驳
日期:2017-03-09 08:43
电工电气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充电桩安装位置在小区公共绿地中,距离张先生家将近5米,也不存在辐射危害,而有关线路虽通过了张先生家的外墙,但该外墙属于公共部分,张先生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也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王女士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虽主张充电桩和电缆线存在安全隐患和辐射危害,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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