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昨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通告》的具体内容。
《通告》明确,自8月23日起,在昆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相关职能部门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实施”的方式,至2023年4月15日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昆明市辖区内道路行驶。交警部门将对电动自行车超载、超员、超速、 醉酒驾驶、载客营运、闯红灯、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行为予以曝光,并向所在社区、单位、公司、企业进行抄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同步抄送市、县(市)区文明办,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村镇创建考核及动态管理。
《通告》还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停放做出了相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放,做到同向、整齐、有序。对于不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内投放和未同向依次摆放的共享助力车,经通知运营企业2小时内未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