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GB 24155-2020《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参见文末链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正式开始实施,全面代替GB 24155-2009(以下简称旧版标准)。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TC12技术专家组形成的技术决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修订了CQC-C11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现将细则修订情况及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TC12技术专家组形成的技术决议
▲GB24155-2020型式试验项目和标准条款
一、 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1、 7.3条修改了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信的内容;
2、 附件2修改了摩托车产品型式试验方案,增加了GB 24155-2020,删除了GB 16735-2004、GB 16737-2004、GB 15742-2001;修改了轮胎的送样要求;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3、 附件3修改了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试验项目依据标准,增加了GB 24155-2020,删除了GB 16735-2004、GB 16737-2004、GB 15742-2001;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4、 附件5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中“国家质检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5、 附件6第5条增加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蓄电池、充电器不在现场控制的要求;
6、 附件7摩托车单车认证管理要求删除了前言;修改了第8条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内容,删除了环保信息的内容;第10条VIN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附表2增加了 GB 24155-2020,删除了GB 16486-2008、GB 15744-2008、GB 15742-2001、GB 24155-2009,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二、 新版标准实施方案:
1、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应采用GB 24155-2020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2、 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2021年1月1日起,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 对于在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变更。
三、 实验室备案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CQC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