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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正式实施,相关实施细则已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7  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1903
核心提示: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GB 24155-2020《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参见文末链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正式开始实施,全面代替GB 24155-2009(以下简称旧版标准)。

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GB 24155-2020《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参见文末链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正式开始实施,全面代替GB 24155-2009(以下简称旧版标准)。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TC12技术专家组形成的技术决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修订了CQC-C11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现将细则修订情况及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TC12技术专家组形成的技术决议

 

▲GB24155-2020型式试验项目和标准条款

 

一、 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1、 7.3条修改了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信的内容;

2、 附件2修改了摩托车产品型式试验方案,增加了GB 24155-2020,删除了GB 16735-2004、GB 16737-2004、GB 15742-2001;修改了轮胎的送样要求;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3、 附件3修改了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试验项目依据标准,增加了GB 24155-2020,删除了GB 16735-2004、GB 16737-2004、GB 15742-2001;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4、 附件5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中“国家质检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5、 附件6第5条增加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蓄电池充电器不在现场控制的要求;

6、 附件7摩托车单车认证管理要求删除了前言;修改了第8条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内容,删除了环保信息的内容;第10条VIN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附表2增加了 GB 24155-2020,删除了GB 16486-2008、GB 15744-2008、GB 15742-2001、GB 24155-2009,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二、 新版标准实施方案:

1、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应采用GB 24155-2020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2、 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2021年1月1日起,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 对于在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变更。

 

三、 实验室备案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CQC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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