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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充电桩有危害缺乏证据被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晨报  浏览次数:861
核心提示:随着小客车配置指标中签率持续走低,更多有购车需求的市民开始着眼新能源汽车。与此同时,与新能源汽车有关的充电桩安装、使用等诉讼也随之产生。
        随着小客车配置指标中签率持续走低,更多有购车需求的市民开始着眼新能源汽车。与此同时,与新能源汽车有关的充电桩安装、使用等诉讼也随之产生。近日,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充电桩及线路引起的相邻权纠纷。

  原告张先生诉称,他和被告王女士是对门邻居,王女士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在张先生家的外墙一侧安装了充电桩,并从张先生家的外墙走线连接电源。张先生认为王女士安装的充电桩和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和辐射危害,诉请要求王女士拆除充电桩和线路。 

  王女士辩称,其安装的充电桩和线路由专业的安装公司安装,符合电工电气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充电桩安装位置在小区公共绿地中,距离张先生家将近5米,也不存在辐射危害,而有关线路虽通过了张先生家的外墙,但该外墙属于公共部分,张先生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也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王女士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虽主张充电桩和电缆线存在安全隐患和辐射危害,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在绿色环保理念下应运而生的新能源汽车,随着本身的技术创新和进步,势必会越来越日常化和普遍化,与新能源汽车有关的纠纷也会进一步增加。法官表示,作为购车人而言,在安装充电桩和线路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安装公司进行电气化施工,若涉及公共场地,应当报请相关权属或管理方审批,严禁私搭乱建,同时应对充电桩和线路进行必要维护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而作为与之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则应当提高对新能源汽车及其附属设施的正确认知,并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的便利,若认为相关设施设备存在危害的,应当注意搜集和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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